建筑聲學設計規范
1)建筑聲學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。
(1)建筑聲學設計應滿足語言清晰和聲場均勻的要求,并應避免出現聲聚焦、共振、回聲、多重回聲和顫動回聲等缺陷。
(2)會場的混響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劇場、電影院和多用途廳堂建筑聲學技術規范》GB/T 50356中對多用途廳堂的有關規定。
(3)會場墻面、吊頂應進行聲學設計,并應選用阻燃型吸聲材料,同時應滿足混響時間要求。
(4)會場窗戶應采用具有吸聲效果的隔光窗簾,窗簾材料應選用阻燃型。
(5)控制室內應作吸聲處理,中頻混響時間宜小于0.50s。
2)噪聲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。
(1)會場、控制室的噪聲控制設計,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劇場、電影院和多用途廳堂建筑聲學技術規范》GB/T 50356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(2)會場背最噪聲級的大小應按噪聲評價曲線表示。當音頻系統按一級標準設計時,背最噪聲級應小于NR30;當音頻系統按二級標準設計時,背景噪聲級應小于NR35。
(3)會場門、窗的結構應結實,不易變形,并應具有密封措施。
(4)空調設備及通風機應采取控制噪聲措施。
(5)會場內的電氣設備應采用低噪聲產品。